侯炎律师亲办案例
盗窃电动车使用暴力转抢劫罪判两年
来源:侯炎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27
浏览量:1019

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(2013)双流刑初字第4XX号

公诉机关四川双流县人民检察院

被告人XXX(绰号XXX),男,1975年3月10日出生,汉族,文化程度小学,农民,住四川生XXXXXXXXXXXX.2010年11月XX日因犯盗窃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,2012年X月X月刑满释放。2013年X年X月,因涉嫌盗窃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X月X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,次日由双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。

辩护人侯炎,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[2013]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抢劫罪,于2013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侯炎到庭参加了诉讼,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,2013年X月X日,被告人XXX携带改刀,钳子等作案工具,窜至双流县XXXXX小区停车场,将被害人XXX停放在此的一辆铁甲虫牌电动车盗走,再起推行至该小区的大门时,被门卫XXX发现后将其抓住,被告XXX遂用随身携带的改刀将被害人XXX的手部戳伤后逃离现场,后背巡逻民警抓获。经双流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,经双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,被害人XXX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,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、立案决定书,被告人XXX的到案经过,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、示意图及现场照片,被告人XXX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,被害人XXX,XXX的陈述及辨认,证人XXX、XXX的证言及辨认,被害人XXX伤情照片,双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,双流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,购车票据,双流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双价认鉴[2013]XXX号鉴定结论书,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害人XXX所做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,被告人XXX曾被判处刑罚的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决书,被告人XXX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发现后,为抗拒抓捕,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,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,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,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X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,系犯罪未遂,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,本院予以采纳。被告人XXX曾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,本次犯罪虽不构成累犯,但具有犯罪前科,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。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XXX能当庭自愿认罪,其所抢的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,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本院予以采纳,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根据被告人XXX犯罪事实,犯罪的性质,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判决如下:

一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而败柳市三条、二百六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被告人XXX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
二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改刀、钳子等作案工具,依法予以没收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书面上诉的,应提交上述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

审判长:XXX

人民陪审员:XXX

人民陪审员:XXX

XX月X日

书记员:XXX

以上内容由侯炎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侯炎律师咨询。
侯炎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793好评数10
  • 咨询解答快
四川省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弘民商业街三楼法院正对面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侯炎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101*********381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四川-成都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四川省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弘民商业街三楼法院正对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