范某是双流县某职业中学的一年级学生,17岁。2013年1月,范某将同寝室龚某的银行卡和写有银行卡的纸条盗走,分三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共计2600元。被害人龚某报案后,经双流县公安局侦查,很快将犯罪嫌疑人范某抓获。范某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。同年3月,双流县公安局对范某提起诉讼。
范某被抓获以后,其父立即赶往出事地,偿还了被害人龚某的2600元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。2013年5月,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。